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中央治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团结、优化效劳刷新,经研究,决议简化《修建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种种别最低品级资质外,作废关于注册制作师、中级以上职称职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治理职员、手艺工人的指标审核。
二、作废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制作师的指标审核。
三、调解修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修建面积审核指标,详细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修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天下修建市场羁系与诚信信息宣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用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增强外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步伐,使真实有用的企业业绩实时进入天下修建市场羁系与诚信信息宣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羁系,增强对施工现场主要治理职员在岗履职的监视检查,重点增强对项目司理是否持注册制作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视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睢⑿菀嫡怼⒔档妥手势芳丁⒌跸手手な榈刃姓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制作师,依法给予?睢⒃萃V匆怠⒌跸⒉嶂匆底矢裰な榈刃姓处分;要将企业和小我私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宣布,切实规范修建市场秩序,包管工程质量清静。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验。
附件:修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修建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修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修建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修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1项或修建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修建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工程1项或修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修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1项或修建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修建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工程1项或修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修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修建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修建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修建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修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