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务局
〔2016〕青财采函39号
关于认真推行条约签署和备案职责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近期,我局在治理政府采购条约备案的历程中,发明部分单位未在划准时间内签署政府采购条约和举行条约备案。为催促各单位认真推行条约签署和备案职责,从克日起,不按划准时间签署政府采购条约及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情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案待查。
各单位要严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证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署政府采购条约”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条约自签署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条约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备案”的划定。关于逾期签署政府采购条约、逾期备案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转达和处置惩罚处分。
青岛市财务局
2016年8月9日